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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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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9-10-09国办函〔2009〕92号天津市、安徽省、河南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林业局: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环发〔2009〕10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同意调整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安徽扬子鳄、河南太行山猕猴、甘肃白水江和宁夏中卫沙坡头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予以公布。二、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三、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开展旅游活劢及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按规定建设设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严格把关,采取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不良影响,并责成项目开发单位落实生态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措施未落实的,暂停相关地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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