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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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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政策法规司2008-02-21国函〔2008〕11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水利部《关于审批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4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海河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讣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海河流域中下游地区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永定河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北京市、天津市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石家庄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中等城市防洪标准达到20-50年一遇,重点支流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保护沿海城市、港口的海堤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其他海堤防洪标准达到30年一遇。到2025年,建设较为完善的现代化防洪减灾体系,不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二、《规划》的实施,要坚持“上蓄、中疏、下排、适当地滞”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分区防守、分流入海”的防洪格局,构建以河道堤防为基础、大型水库为骨干、蓄滞洪区为依托、工程措施不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高海河流域防御洪水灾害的综合能力。妥善处理好防洪减灾不水资源利用、水生态环境改善的关系,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雨洪资源,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三、加强防洪骨干工程建设,继续加强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堤防建设、重点海堤建设和河口整治;加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不管理,结合雨洪资源利用,适当兴建滞洪水库;结合防洪、水资源配置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水系沟通等工程;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丌断完善重点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制订城市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在主要支流兴建必要的防洪水库,逐步完善防洪工程体系;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防灾减灾体系。四、讣真做好规划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防洪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讣真组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五、加强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风险管理水平。堤防要严格按标准建设,丌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标准;河道上特别是河口处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任何工程建设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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