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
- 小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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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16: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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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政策法规司2006-08-05国函[200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保总局、统计局: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申请批准〈“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请示》(环发[2006]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二、“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确定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分省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均丌得突破。三、各省(区、市)要将《计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要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工程措施和资金,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同时,要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执行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环保总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要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幵会同监察部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向国务院报告。附件:《“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国务院二○○六年八月五日附件:“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环境保护目标,制订本计划。二、“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排放基数按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确定。计划到2010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0%,具体是:化学需氧量由1414万吨减少到1273万吨;二氧化硫由2549万吨减少到2294万吨。在国家确定的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海域与项规划中,还要控制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在各与项规划中下达,由相关地区分别执行,国家统一考核。鼓励各地根据各自的环境状况,增加本地区必须严格控制的污染物,纳入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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