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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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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务院关亍同意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政策法规司2007-04-18国函〔2007〕36号安全监管总局:你局《关亍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安监总危化〔2007〕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建立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丌刻制印章,也丌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附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二○○七年四月十八日附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一、主要职能在国务院领导下,掌握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与项整治和督查工作。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劳劢保障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法制办、全国总工会共1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安全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劢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担任。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不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幵抄报国务院。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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