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
- 小乔
-
37 次阅读
-
0 次下载
-
2019-03-21 17:47:37
文档简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政策法规司2000-02-03国办发〔200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年二月三日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国家经贸委二○○○年一月十四日)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压缩过剩的生产能力的要求,加大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冶金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经不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对依法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提出以下意见:一、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范围和要求(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不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分阶段限期关停小钢铁厂。2000年对使用以下生产设备的小钢铁厂予以关停:土焦生产设备(含地方改良焦生产设备)和土烧结生产设备,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烧结机,50立方米以下(含50立方米)的小高炉,公称容量10吨以下(含10吨)的小转炉(含侧吹转炉)、小电炉(机械行业生产铸钢件的小电炉除外),1800千伏安以下(含1800千伏安)铁合金电炉;1998年产钢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轧钢厂;坚决取缔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其他炼钢设备。3200千伏安以下(含3200千伏安)小铁合金电炉要在2001年底前关停。生产热烧结矿的烧结机,100立方米以下(含100立方米)小高炉,公称容量15吨以下(含15吨)小转炉,年产普碳钢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25万吨以下(含25万吨)的小轧钢厂,要在2002年底前关停。(二)属上述关停范围内的在建小钢铁厂立即停止建设。(三)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律丌再批准新建上述小炼铁(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