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22-2009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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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17:08:56
文档简介:
HJ 522-2009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522—2009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试行)Codesforsurface-waterenvironmentalfunctionzonecategories2009-12-30发布2010-04-0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HJ522—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5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促进环境信息化建设,现批准《废水类别代码(试行)》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废水类别代码(试行)》(HJ520—2009);二、《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521—2009);三、《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试行)》(HJ522—2009);四、《废水排放去向代码》(HJ523—2009);五、《大气污染物名称代码》(HJ524—2009);六、《水污染物名称代码》(HJ525—2009)。以上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特此公告。2009年12月30日iHJ522—2009iiHJ522—2009目次前言.iv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分类方法15分类编码16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与代码2iiiHJ522—2009前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为环境信息处理和交换提供技术支撑,规范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标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安徽省环境信息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12月31日批准。本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ivHJ522—2009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的类别与代码。本标准中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代码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环境信息采集、交换、加工、使用和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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