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_765-20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舍得
-
71 次阅读
-
0 次下载
-
2019-02-28 17:11:25
文档简介:
DB44_765-20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ICS13.040.40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765-201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boilers(发布稿)2010-06-09发布2010-11-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4DB44/765-2010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技术内容25监测46标准实施5附录A(规范性附录)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6DB44/765-2010II前言DB44/765-2010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765-2010自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DB44/765-2010与DB44/27-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订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了燃煤锅炉容量段划分;——取消了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做法,按A区、B区分区域规定排放浓度限值;——增加了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及控制措施附录A;DB44/765-2010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DB44/765-2010主要起草人:刘红卫、刘乙敏、张永波、张文斌、卢欢亮、李恒林、刘剑筠、王明旭、张晖、廖程浩。DB44/765-2010于2010年6月9日首次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DB44/765-2010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DB44/765-201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用于生活和生产的燃煤、燃油、燃气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的发电锅炉。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适用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采用型煤、水煤浆、石油焦、生物质燃料(甘蔗渣、锯末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