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执法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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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15: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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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中常见的违法行为环保执法中常见的违法行为1.未编制环评文件及报批、备案手续未编制环评文件及报批、备案手续特别说明:特别说明:(1)最早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998年11月29日实施;(2)企业早于1998年11月29日建成,至今仍不需要环评手续的情形是:至今未发生环保方面的重大变更。至今未发生环保方面的重大变更。(3)重大变更重大变更定义:《环评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生产工艺或者防治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其余项目均应办理环评文件(报其余项目均应办理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登记表)备告书、报告表)审批、(登记表)备案。案。2.报告表(报告书)项目未开展验收或自主验收报告表(报告书)项目未开展验收或自主验收特别说明:特别说明:(1)建设项目建设项目2年追诉期:年追诉期:环政法函[2018]31号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2)自2017年10月1日起日起,本市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审批。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自主开展相关验收工作。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323号),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425号)3.未配备水污染防治设施未配备水污染防治设施特别说明:特别说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2)有环评文件的单位按照环评文件实施。(3)无环评文件的单位,请先对照前文所述“环保手续不全”。(4)配备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最终目的是:废水达标排放。配备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最终目的是:废水达标排放。4.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废水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废水特别说明:特别说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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