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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科[2010]47号福建省化粪池设置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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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科[2010]47号福建省化粪池设置技术管理暂行规定-2-福建省化粪池设置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能力,节约化粪池占地和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室外排水的污水系统设计及化粪池设置。第三条第三条新区的市政和建筑室外排水的污水系统设计及化粪池设置原则上应满足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第四条第四条不设化粪池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在项目规划审查、管线会审时予以审查。城乡规划和排水主管部门分设的,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查、管线会审时应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未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条第五条现有已建化粪池符合本规定的,应逐步予以取消。由业主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第六条第六条排水主管部门对不设或取消化粪池的项目应登记备案,加强监管。第二章化粪池设置第七条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情况的,可不设化粪池:-3-(一)市政排水体制为严格的雨污分流制;(二)市政污水管网末端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三)市政污水管道应完好,接驳口管径﹑标高及坡度均满足建筑室外污水管道接入的要求。第八第八条不设化粪池的项目业主,应在排入市政管网接驳点前设置拦污设施,并负责拦污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第九条第九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设置化粪池:(一)建筑或居住小区室外排水接入市政合流制管网系统或排入城市内河和其他天然水体;(二)市政污水管网末端未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三)其他不满足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情形。第十条第十条确需设置化粪池的工程,化粪池宜选用新型环保、高效化粪池。化粪池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第三章取消化粪池的污水管道设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不设化粪池的建筑或居住小区,其各类生活污水管道应在建筑物外合流排放。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污水管道宜采用内壁光滑、水力性能好、连接密封效果好、抗压强度高的新型管材;小区内检查井应选用塑料等新型检查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建筑或居住小区室外污水管道应符合下表要求,市政污水管道设计参照相关规范执行。-4-管径最小坡度设计充满度DN2000.00600.50DN3000.00350.55DN4000.00250.65注:表中最小坡度是对应粗糙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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