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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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20:39:29
文档简介: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ICS13.060.30Z68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2169—2018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standardofmajorwaterpollutantsfor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2018-12-17发布2019-01-01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DB33/2169—2018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5污染物监测要求36实施与监督3DB33/2169—2018II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本标准全文强制。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治理能力,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主要规定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等4项主要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其余污染物控制项目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一级A标准。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相关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间接排放限值和地方标准要求。本标准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标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大学。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33/2169—20181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作再生水,并且不进入地表水体的,执行相关城市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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