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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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20:39:30
文档简介:
浙江省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ICS13.020.40Z63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923—2014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Thedischargestandardofpollutantsforbio-pharmaceuticalindustry2014-03-28发布2014-5-1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DB33/923—2014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3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5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86生物安全要求.107污染物监测要求...118实施与监督...13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质乙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14附录B(资料性附录)生物制药企业的主要挥发性有机物.18DB33/923—2014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对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本标准明确了生物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生物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臭气浓度指标执行本标准外,其余指标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执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发酵制药、提取制药、生物工程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发酵制药、提取制药、生物工程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执行《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混装制剂生产仍执行《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但对本标准中未涉及的污染物指标,如相关企业或设施有排放的,应依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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