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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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20:39:31
文档简介:
浙江省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ICS13.040.01Z25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2167—2018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lowconcentrationemissionmonitoringofstationarysourceincoal-firedpowerplants2018-11-12发布2018-12-12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2167—2018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监测准备..35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设置..46排气参数的测定..87排气流速和流量的测定108颗粒物的测定129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测定1310汞及其化合物的测定..1411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1512监测分析方法..1613监测结果表示和计算..161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18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测定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21附录B(规范性附录)仪器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技术导则...25附录C(资料性附录)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部分废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28附录D(资料性附录)现场记录表..29DB33/T2167—2018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对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的准备、采样位置与采样点的设置、废气排放参数的测定,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监测方法、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作了相应的规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解释。DB33/T2167—20181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监测准备、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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