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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设施停用事项报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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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3-23 16: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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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设施停用事项报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设施停用事项报批工作的通知穗环监〔2010〕57号各污水处理厂,各有关企业:为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设施暂停使用、闲臵、拆除的报批工作,杜绝擅自停用现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污水处理设施停用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含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用、拆除或者部分停用、拆除。因下述原因需暂停使用、闲臵或拆除污水处理设施的市管单位,无论排污与否,均要提前向我局报批,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暂停使用、闲臵或拆除:(一)因产品、工艺、设备改变,原有污水处理设施不需要使用的;(二)污水处理设施计划更新、改造、更换、扩容、维修保养的;(三)因易地改造或搬迁,需要停用污水处理设施的;(四)企业停产、关闭、季节性生产或间歇性排污的;(五)污水经批准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六)计划性停电、停水等原因导致污水处理设施无法运行的;(七)因放假停产的;(八)其它可预见性原因。二、我局已在“广州环境保护”网上(www.gzepb.gov.cn)公布《污染防治设施暂停使用、闲臵、关闭或拆除审批办事指南》,需要报批的单位应按办事指南要求提前15天向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报送申请材料(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联系电话:38920928)。如遇不可抗因素确实难以提前15天报批的,至少应提前2天,否则不予受理或批准。在我局批复之前,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运。三、因突发事件或事故导致污水处理设施紧急停运、确实无法提前向我局报批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未经处理超标排放,并于事后24小时内向我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书面报告。在污水处理设施恢复运行之前,需要直接排放污水的,应报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四、对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或拆除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我局将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特此通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主题词:环保设施停用△通知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0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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