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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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3 19:32:07
文档简介:
北京市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CS13.040.40Z60备案号:21148—2007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39—2007DB代替DB11/139—200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boilers2007-08-13发布2007-09-01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139—2007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技术内容..25监测..36标准实施..5附录A(规范性附录)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6附录B(规范性附录)其他规定...6DB11/139—2007II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八条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代替DB11/139—2002《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本标准与DB11/139—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将标准名称由《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改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删除了水、噪声部分内容;——根据北京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和锅炉烟气控制技术发展状况,加严了排放限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锅炉用途分类,不按燃料种类划分;——取消了A、B区的划分;——根据监测技术的发展,在排放限值中增加了烟气不透光率指标。本标准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8月13日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刚、闫静、宋光武、姚生临、李钢、杨明珍。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1/109—1998、DB11/139—2002。DB11/139—200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按新建、扩建、改建锅炉和在用锅炉两类,分别规定了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生物质燃料锅炉和其他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2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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