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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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3 21:14:34
文档简介:
平顶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9303a94d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f8【发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6-08【生效日期】2006-06-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平顶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24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同意,望遵照执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8日平顶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第四条第四条各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目标考核。第五条第五条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各县(市)、石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策六条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第七条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省定统一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的调查分析,为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提供依据。第八条第八条严禁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第九条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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