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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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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处罚依据-1e4faea15ef7ba0d4b733b2f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处罚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适用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进行处罚。如果该违法行为是2010年3月1日以后实行的,也可以适用《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上一年度应交纳排污费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上一年度排污量无法计算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年排污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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