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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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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5日实施)-1216377465ce050877321337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行,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贮存、净化、控制设施,包括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以及相配套的监控装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擅自关闭、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设施的管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防治设施,防治设施的处理(处置)能力应当满足排污单位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的处理(处置)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的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并配套安装污染物浓度、总量计量装置和监控装置;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对水、气、电进行单独计量,关键部位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装置。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依法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重点风险源企业应当安装有毒、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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