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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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3 21:24:28
文档简介:
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fc0fa09f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92【发布单位】816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02-21【生效日期】1993-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1993年2月1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1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在本省境内的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第四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第六条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结合自己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第七条第七条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领导。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第八条全省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九条第九条省、市(地)、县(市、区)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草拟水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二)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协调部门间、地区间的水事矛盾,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三)组织编制水利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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