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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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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改)》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3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私设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改)(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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