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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氮化铅、三硝基简苯二酚铅、D·S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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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叠氮化铅、三硝基简苯二酚铅、D·S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9-84(1984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5年3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叠氮化铅、三硝基简苯二酚铅、D#183;S共晶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叠氮化铅、三硝基简苯二酚铅、D#183;S共晶生产厂。1标准的分级标准的分级叠氮化铅、三硝基简苯二酚铅、D#183;S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2标准值标准值2.1生产每公斤产品,废水和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排放量应符合表1规定。表1产品名称废水排放量L/kg(产品)污染物排放量,g铅硝基酚(以三硝基间苯二酚计)一级二级一级二级叠氮化铅700.070.22三硝基间苯二酚铅600.060.183.0D#183;S共晶700.070.213.52.2生产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分为二类。2.2.1当工厂的废水排入具有稀释能力(稀释倍数不小于10)的水体或城镇下水道时,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缩应符合表2规定。表2项目一级二级取样地点铅,mg/L13处理设备排放口叠氮化铅(以N计)mg/L不大于0.5工厂排放口硝基酚(以三硝基间苯二酚计)mg/L5pH6~92.2.2当工厂废水排入不能发挥或不宜稀释作用的地面水体时,废水中硝基酚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为0.5mg/l。3其他规定其他规定3.1生产每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不宜超过表3规定。表3kg/kg(产品)氮化钠硫酸铅三硝基间苯二酚叠氮化铅0.051.60-三硝基间苯二酚铅-1.250.74D#183;S共晶0.411.550.303.2生产过程中产出的母液、产品洗涤水、容器清洗水超过本标准浓度指标的地面冲洗水及废品,均应处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排放。3.3废水及废药的处理方法,应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其中铅和硝基酚应回收利用。3.4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居民密集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4标准的监测标准的监测4.1废水排放量应每月测定一次,排放浓度应每周测定一次。4.2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叠氮化铅、三硝基简苯二酚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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