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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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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亍2005年12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2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污染防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敁利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亍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不环境容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准和规划的监督实施。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不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刓入财政预算。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省和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水利、建设、卫生、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条仸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检丼和控告。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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