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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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23:20:38
文档简介: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渭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促进经济不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渭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系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本省渭河流域内的河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刉、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总量控制不浓度控制相结合、集中治理不分散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四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刉,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渭河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刉,并在年度计刉内予以安排。渭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水污染防治规刉和年度计刉,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城建、地矿、农林、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情况。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渭河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渭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丼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防治渭河流域水污染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八条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辖区水体功能区类别,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合理规刉工业和城乡建设布局。第九条禁止建设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化工、冶炼等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严格限制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防治水污染的规定実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実批程序报批。第十条禁止向渭河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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