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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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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1—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2018年版)年版)目录一、水污染防治类1.造成水污染事故的2.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3.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4.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5.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6.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7.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8.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2—水污染物的9.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10.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11.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12.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13.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14.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15.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16.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1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18.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19.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20.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3—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2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2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2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24.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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