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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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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1—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促进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根据省环保厅、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印发的《关于开展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09〕83号),参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环发〔2015〕16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生态工业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建设,符合本办法要求,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查,被授予相应称号的新型工业园区。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建设、验收、命名和管理。第四条第四条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环保厅、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准建设、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省科技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指导办公室和省商务厅开发区管—2—理处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负责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综合管理,以及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创建。第二章申报和创建第五条第五条生态工业园区创建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国家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水平较高、具有特色的市级工业园区或其他特色园区。(二)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具备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经济开发区须符合省商务厅相关管理要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须符合省科技厅相关管理要求,其他园区须符合各级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三)园区主要产业形成集群,主导产业明显,有一定的产业共生特征和生态工业雏形。园区的供热(冷)、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能够集成共享。(四)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三年内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园区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按照ISO14001的要求建立了园区环境管理体系。园区内危险废物管理、经营达到国家规范化管理要求。(五)园区内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第六条第六条开展创建的园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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