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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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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3-27 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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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1—附件1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简称省级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省级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第二条省级示范区包括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省级示范区创建是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获得省级示范区称号的可申请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本规程适用于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市、县(市、区)、乡(镇)的创建工作管理。第三条第三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鼓励各地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坚持省级引导,地方自愿;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第四条第四条对于创建工作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市、区)、乡(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按程序授予相应的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2—第二章规划和申报第五条第五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制定并发布省级示范区建设指标。开展省级示范区创建的市、县(市、区)、乡(镇)(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创建规划。规划的内容需涵盖创建地区的基础条件、现状与问题、优劣势分析、建设目标与阶段任务、生态功能区划、重点项目、主要保障措施及责任单位等内容。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编制建设方案。第六条第六条市、县(市、区)创建规划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论证,乡(镇)创建规划(方案)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市、县(市、区)创建规划通过论证后,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颁布实施,且于3个月内报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省级示范乡(镇)创建规划(方案)通过审查后,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且于3个月内报所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第七条第七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建工作的监督考核和管理机制,制定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记录工作进展。第八条第八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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