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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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17:18:03
文档简介:
山东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山东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山东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08-29(2012年8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核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核电厂已经或者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核设施、核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引起核事故或者核辐射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原则。第四条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体系、预案体系和基础设施体系,组织开展核应急演习和响应行动。第二章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为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核电厂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负责。核电厂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核事故应急管理职责。第六条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协调委)负责全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省核应急协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办)设在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并承担省核应急协调委日常工作。省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应当按照省核应急协调委统一部署和省核应急预案,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第七条省核应急协调委应当成立专家咨询组、联络员组和专业救援组。专家咨询组、联络员组和专业救援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第八条核电厂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核应急预案,建立属地管理的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第九条驻鲁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三章应急准备第十条省核应急办负责制定省核应急预案,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核电厂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在省核应急办指导下制定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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