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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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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发布日期:2013-01-18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姜大明2012年12月26日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较强生态功能、适宜野生动植物生长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内陆地带、河流入湖入海地区、充水较多的潮湿地域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第三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经费保障、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湿地保护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第七条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湿地认证委员会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按照国际湿地公约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以及利用、保护、修复方式等内容。第九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保护范围、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等科学合理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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