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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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17:18:04
文档简介: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发布日期:2013-12-10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2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郭树清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体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第七条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本系统工作实际,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只作原则性规定或者明确由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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