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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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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4-02-14环境保护部令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部令第2424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2013年12月30日附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件申领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资格和身份的证明,分为《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核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从事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第四条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样式、编码方式和制作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制定。第六条第六条持有《核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有权进入核安全相关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持有《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有权进入辐射安全相关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持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在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向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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