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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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13:01:37
文档简介:
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附件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前言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制定本导则。导则提出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的目标、原则、内容和要求,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设改造规划、运维管理规划、规划成果、规划管理和实施等七个章节以及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大纲一个附件。本导则为首次发布。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负责解释。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杭州市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中心、杭州市农村能源办公室、浙江天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李军、陈玮、赵萍、梅荣武、陆麟、章燃灵、王付超、韦甦、郑明星、张敏东、宋静、单玉川、卢菊仪、朱莹、王震、芮旭东、徐钢、钱科目录1总则.22术语.33基本规定.54建设改造规划.65运维管理规划.96专项规划成果...137专项规划管理和实施15附: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大纲...161总则总则1.1为指导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切实削减农村污染物排放,保护农村水环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制定本导则。1.2本导则适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编制,也可用于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期实施方案的编制。设区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1.3专项规划编制(编制大纲附后)应遵照深入调研、客观评价、科学规划的基本原则,体现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具有可行性和适度前瞻性。1.4专项规划编制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规章、标准及规定要求。2术语术语2.1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县、县级市、设区市的区等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2农村生活污水农村居民生活和经营民宿、农家乐产生的污水,包括冲厕、炊事、洗涤等活动产生的污水。2.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设施,由户内管网、户外管网系统和处理终端组成。2.4污水管网系统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输送的管道及附属设施,包括接户管、支管、干管、检查井和提升泵站等。2.5处理终端对农村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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