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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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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试行)浙江省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浙江省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运行维护管理导则Theguidelinesofcounty(city,district)administrationforoperationandmaintenanceofruraldomestic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inZhejiangProvince(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前言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切实发挥县(市、区)“五位一体”的各方主体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数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规范了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各方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导则。本导则为首次发布。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亚大自动化有限公司本导则参与起草单位: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湖区委区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淳安县环境保护局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杭州问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丽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导则主要起草人:沈应华沈旭晟范建强施幸星潘晨龙马旭新曹素华谢和坤张玉明邵向晖徐振华俞峰姚芩王绪寅何起利顾忠赵艳目次1总则.12基本规定.23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职责.34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职责.4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职责.66行政村(社区)管理职责.87农户责任义务.9本导则用词说明.11规范性引用文件.1011总则1.0.1为加强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以下简称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稳步提升治理设施负荷率和出水水质达标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导则。1.0.2浙江省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和各地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22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0.1县(市、区)应建立健全“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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