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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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14:40:12
文档简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06-10(2004年8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并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三条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第四条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一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第二章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二)能够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四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和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中有不少于六人具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三年以上的工作业绩。上述所有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第六条申请乙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二)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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