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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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14:40:14
文档简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6-10-29(2005年11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五条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周围环境现状;(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评价结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第八条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条环保总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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