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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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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1附件: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铅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严格实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推进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申请准入公告的再生铅企业。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以联合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再生铅生产企业名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再生铅企业准入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和核实第四条申请准入公告的再生铅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部门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独立的生产厂区;(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发展规划的要求;2(四)所生产的再生铅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五)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和要求;(六)列入环保核查公告名单。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再生铅生产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附后,以下简称《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六条准入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单独申请。同一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单独填写《申请书》,在准入申请时一并提交。第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和有关环保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准入公告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第八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将经初审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第三章复核与公告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研究院所和专家,对省级工业和信3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初步确定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第十条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向社会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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