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条件
- 拾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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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15:36:41
文档简介:
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条件—6—附件1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条件一、钢铁行业选址布局:项目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项目不得位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范围内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环境承载力:项目所在区域应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污染物减排,对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城市,在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区域内的项目,不得外排废水;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内的项目不得取用地下水。能源消耗: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和山东省要实现煤炭减量替代。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在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二、水泥行业选址布局:项目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项目不得—7—位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范围内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环境承载力:项目所在区域应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污染物减排,对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城市,在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能源消耗: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和山东省要实现煤炭减量替代。三、电解铝行业选址布局:项目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项目不得位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范围内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环境承载力:项目所在区域应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污染物减排,对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城市,在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氟化物超标区域以及高氟区,不得新增产能。能源消耗: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山东省要实现煤炭减量替代。四、平板玻璃行业选址布局:项目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8—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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