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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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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办法—5—附件:附件: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办法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推动制革行业提高污染防治水平,指导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现有制革企业(不含从坯革开始只进行涂饰或后整饰企业)开展环保核查,以及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公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所有制革企业均在核查范围内。二、核查时段及频次核查时段为企业提交核查申请当年及上一年度。环境保护部每年组织四轮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制革企业应于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和12月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核查申请。三、核查程序(一)企业自查(一)企业自查—6—各制革企业应对照本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地分析、查找存在的环保问题,尽快完成整改,并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制革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和中国皮革协会。(二)材料审查(二)材料审查环境保护部组织中国皮革协会等单位成立制革企业环保核查专家组,对申请核查的制革企业逐一进行材料审查。经审查符合各项环保规定的企业,进入现场核查环节;不符合环保规定或缺少材料且未及时补交的企业,经核实后终止环保核查,按核查不通过处理。(三)现场核查(三)现场核查环境保护部委托制革企业环保核查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查的制革企业开展现场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派人员参与现场核查。制革企业满足“四、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时,环保核查专家组方可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同意通过现场核查的意见。(四)复核(四)复核环境保护部环保督查中心会同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对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制革企业进行复核,视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并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制革企业符合环保规定情况的意见。(五)发布公告(五)发布公告环境保护部将通过复核的制革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经核实和处理各方意见后,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公告。—7—四、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一)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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