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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3 843-2011 浙江省《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在用压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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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3 843-2011 浙江省《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ICS13.020.10Z60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843—2011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Limitsforexhaustsmokefromin-usevehicleequippedwithcompressionignitionengineunderlug-downtest2011-12-07发布2012-06-01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DB33/843—2011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柴油汽车加载减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用于对在用柴油汽车的排气烟度采用加载减速法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在用柴油车排气烟度检测。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本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2011年12月7日批准。本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DB33/843—20111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速度大于或者等于50km/h的在用汽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压燃式发动机采用压燃原理工作的发动机。3.2最大总质量(GVM)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3.3轻型汽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3.4M1、M2和N1类汽车M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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