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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2147-2018 浙江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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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2147-2018 浙江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ICS13.040.20Z62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2147—2018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coal-firedpowerplants2018-09-30发布2018-11-01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DB33/2147—2018I目次前言..Ⅱ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污染物监测要求..56实施与监督..6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测定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7附录B(规范性附录)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测试技术要求11DB33/2147—2018II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本标准为全文强制。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绩效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浙江省辖区内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或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DB33/2147—2018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绩效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含水煤浆)发电锅炉;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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