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污托邦&污水处理资料共享平台!

上传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及规范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 拾玖号
  • 82 次阅读
  • 0 次下载
  • 2019-03-28 21:38:28

还剩... 页未读,继续阅读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付费阅读剩下 ...

下载券 0 个,已有82人购买

免费阅读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

下载券 1 个,已有0人下载

付费下载
文档简介: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特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部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四年六月二日主题词:环保法规医疗废物处罚令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第三条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第四条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拾玖号
拾玖号
  • 1812

    文档
  • 89.15

    金币
Ta的主页 发私信

1812篇文档

评论

发表评论
< /4 > 付费下载 下载券 1 个

Powered by DS文库

Copyright © 污托邦&污水处理资料共享平台!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35071号-2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