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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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21: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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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1994年10月8日卫生部令发布)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工作,减少和控制核事故的辐射危害,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V下称》条例D,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电厂核事故的医学应急管理工作。第三条国家对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二级管理。第四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第五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卫生医疗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平时做好医学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核事故时组织实施医学应急救援。第二章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指导地方核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三)负责向国家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核事故时的卫生防护与医学应急救援建议;(四)组织审查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检查医学应急响应准备情况;(五)负责国际间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六)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应急办),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方针政策;(二)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医学应急准备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医学应急救援措施;(三)组织医学应急人员的专业培训,督促检查有关单位的应急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授训练和演习;(四)负责医学应急救援时的组织工作及其后果的卫生学评价等。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和顾问组,聘请有关专家(兼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提供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技术建议与咨询;(二)协助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的评审工作;(三)指导并参与核事故应急放射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四)参与核事故后的卫生学评价工作。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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