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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分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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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放射源分类办法放射源分类办法放射源分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放射源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源分类办法》,现予发布。附件:放射源分类办法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辐射放射源分类公告发送: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民航总局,中国科学院,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核集团四○四厂,中国同位素公司,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中核甘肃华原企业总公司,北京原子高科核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附件:附件:放射源分类办法放射源分类办法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制定本放射源分类办法。一、放射源分类原则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二、放射源分类表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放射源分类表核素名称I类源II类源III类源IV类源V类源(贝可)(贝可)(贝可)(贝可)(贝可)Am-241≥6×1013≥6×1011≥6×1010≥6×108≥1×104Am-241/Be≥6×1013≥6×101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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