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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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22:21:24
文档简介: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1月1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附件:附件: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规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工作,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指为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据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本行政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近岸海域按照不同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而划定的海洋区域。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为四类: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等;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等;三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一般工业用水区、海滨风景旅游区等;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等。各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执行相应类别的海水水质标准.本办法所称近岸海域是指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低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第三条第三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第二章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第四条第四条划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陆海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本行政区近岸海域自然环境现状;(二)本行政区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三)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开发规划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状况变化预测;(五)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海水水质现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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