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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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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及时有效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保障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落实,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适用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条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记大过处分,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记过处分,给予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降级处分,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处分,给予间接领导责任者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降级处分,给予间接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处分。(一)制定与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违背的政策和规定的;(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有关部门批准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项目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三)支持、放任已停产、关闭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企业或者项目恢复生产、经营的;(四)限制、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五)不执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规定,导致本辖区或者相邻地区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引发环境纠纷的;(六)对造成辖区内环境污染与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治理、停产、关闭的;(七)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上级督办的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不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环境质量恶化等后果的;(八)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记大过处分,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记过处分,给予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降级处分,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处分,给予间接领导责任者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给予间接领导责任者记大过或者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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