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300_2014-6-25_低硫煤及制品_DB11 09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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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12:16:15
文档简介:
1030300_2014-6-25_低硫煤及制品_DB11 097-2014ICS75.160.10Y89备案号: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097—2014代替DB11/097-2013低硫煤及制品Lowsulfurcoalanditsproducts2014-06-25发布2014-08-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097—2014I目次前言.Ⅱ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质量要求...25试验方法...36抽检规则...47包装和标识.58储存、装卸与运输...6DB11/097—2014II前言本标准第4.1条、第7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11/097-2013《低硫散煤及制品》。本标准与DB11/097-201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工业用煤、民用煤的定义(见3.2、3.3)——产品按照工业用煤、民用煤分成两大类,调整了部分产品的质量指标,给出了过渡期内民用块煤质量指标(见4.1、4.2,2013年版的5.1、5.2);——增加了其他型煤、块煤限下率指标及检测方法(见4.1、5.2.7);——增加了块煤抽样规则,修改了其他型煤的抽样规则(见6.4.2.2,2013年版的7.2.3);——相应修订了判定规则(见6.5,2013年版的7.3);——增加了包装、标识的要求(见7)。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北京市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门头沟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希庆、王忠民、戴春明、刘京来、李志凯、徐明、刘景。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1/097—1998、DB11/097—2004、DB11/097—2013。DB11/097—20141低硫煤及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低硫煤及制品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抽检规则、包装和标识、储存、装卸与运输。本标准适用于除电厂用煤和原料用煤以外的工业用煤及民用煤。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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