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_DB13T 2207-201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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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12:40:37
文档简介: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_DB13T 2207-2015 1ICS13.020.10Z05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2207—2015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2015-05-20发布2015-07-01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DB13/T2207—2015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为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加强和提高环境监理技术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同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保护开发服务中心、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奇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嘉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兰国谦、范超英、胡博、宋艳君、于遵、邸树林、潘玉龙、武兰顺、冯兆东、杨蓉、杜志江、徐荣香、胡新婷、付克强、张军辉。DB13/T2207—20151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理工作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以及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2术语2.1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2.2环境监理单位指独立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2.3环境监理项目部环境监理单位针对每个建设项目成立的、全面负责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部门。2.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是由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并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环境监理委托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环境监理工程师。2.5总监代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设项目总监代表。总监代表是由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行使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环境监理工程师。2.6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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