糠醛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3 T139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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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14:45:27
文档简介:
糠醛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3 T1395-2010)糠醛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日期:2010-09-03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促进糠醛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加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全部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于2010年9月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凤艳、刘森、张利祥、路春景、杨晓娣、章广德、王学凤、李锦时、齐志勇、岳治杰、吴建春、李滨丹、宋丹萍、孙明宇、王希方。本标准由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0年08月11日批准。糠醛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糠醛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糠醛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糠醛企业指以玉米芯、稻壳等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经水解、蒸馏、分醛、精制等工艺生产糠醛的企业。3.2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糠醛工业企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3271、GB14554的规定,采样与监测应符合GB13271、GB14554的规定。4.2恶臭污染物及气态糠醛排放限值4.2.1位于GB3095规定的一类区不得建设糠醛企业。4.2.2位于GB3095规定的二、三类区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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