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 107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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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1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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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 1072-2007) 反馈意见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DB32/1072—2007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standardofmainwaterpollutantsfor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keyindustriesofTaihuarea2007-09-20发布2008-01-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ICS13.030.20Z75备案号:21241-2007DB32/1072—2007I目次前言.Ⅱ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要求...25监测...36标准实施监督...4DB32/1072—2007II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制。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明芳、胡冠九、陆继来、涂晓群。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本标准于2007年9月20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DB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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