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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7 657-2011代替DB37 6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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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7 657-2011代替DB37 657-2006)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放限值(DB37/657-2011代替代替DB37/657-200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控制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实施污染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标准限值分为三个时段,其中第二、三时段的限值可根据相应阶段限值实施前的检测数据进行适时修订。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是对DB37/657-2006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657-2006。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清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山东润华机动车检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本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2011年9月28日批准。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的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轻型汽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HJ/T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90-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HJ/T240-2005中的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M1、M2、N1类车辆M1类车指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之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M2类车指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之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N1类车指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3.2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3.3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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