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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66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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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664-2019)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664—2019代替DB37/664—201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thermalpowerplants2019-03-07发布2019-09-07实施发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DB37/664—2019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污染物监测要求.56达标判定.67实施与监督.6DB37/664—2019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37/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7/664—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进行分类和定义;——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增加了氨逃逸和氨厂界浓度控制指标要求;——加严了大气污染物部分项目排放限值;——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军华、丁程程、郭龙、邓保军、张战朝、史会剑、苏志慧。本标准于2007年2月首次发布,2013年5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DB37/664—2019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或蒸汽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或蒸汽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其他燃料的发电或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上述现有项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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