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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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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4-2005)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基础上制定的山东省地方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按时间分三个时段,分别执行相应标准值。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冰瑜、刘林、孔范龙、黄开、陈萍、曹曼。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等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按存栏数计)类别猪(头)(25kg以上)鸡(只)鸭、鹅(只)羊(只)牛(头)蛋鸡肉鸡成年奶牛肉牛数量≥500≥15000≥30000≥15000≥1500≥100≥200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类别猪(头)(25kg以上)鸡(只)鸭、鹅(只)羊(只)牛(头)蛋鸡肉鸡成年奶牛肉牛数量≥3000≥100000≥200000≥100000≥9000≥200≥400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鹅、羊、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鸭或鹅或60只肉鸡或3只羊折算成一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一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畜禽的规模,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2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及定义:2.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2.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指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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